政府采购常见问题72问
一、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6.公告期限;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二、发的公告不小心写错了,能自己删除吗?
答:《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1 号第十四条规定:
指定媒体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
三、发的公告不小心写错了,怎么办?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四、发公告的当天算第一天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八十五条规定: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 以上 ”、“以下 ”、“内 ”、“以内 ”,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 ”不包括本数。
五、发售招标文件常见有哪些方式?
答: 1.现场发售;2. 邮件/邮寄发售;3. 电子交易平台发售
六、购买招标采购文件时可以审资质吗?
答:不可以审资质,属于将资格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
获取招标文件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
1.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财务状况报告(经审计的20XX 年度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至少提供20XX 年1月1 日以来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
4. 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原件查验;
5.如供应商投标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除提供上述所需资料外还需持有有效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报名时提供的所有资料应装订成册。
七、标书售卖时间最少多久,能延期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六条规定: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
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 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公告。
八、澄清、修改文件时能改资格条件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九、投标截止前,评标办法能修改吗?
答:可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要注意的是,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 日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十、甲方评标代表能参加开标吗?
答:不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规定: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十一、投标保证金没到账,能拒收投标文件吗?
答:不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相关法条提到拒收标书的情形不包括保证金没到账,所以理应不能拒收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十二、不同公司能不能委托同一个人参加开标?
答:不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三、谁来进行资格审查?
答:1.适用招标投标法项目: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会);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
2.适用政府采购法项目: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十四、夫妻公司投同一个标,可以吗?
答:不一定,主要看夫妻公司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十五、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有资格提质疑吗?
答:可以,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有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第十一条规定: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十六、供应商有民事诉讼记录,资格审查可以不通过吗?
答:不可以。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进行。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 规定: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十七、资格审查没通过,要现场通知供应商吗?
答:不用,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通知即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六十九条规定: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十八、为什么要组织符合性审查?
答:因为要通过符合性审查,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五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十九、谁来进行符合性审查?
答:评标委员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五十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十、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六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开标时 3 家投标人,符合性审查后剩 1 家,能直接推荐中标吗?
答:不能,应当废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十二、5 家供应商提供 2 个品牌,会废标吗?
答:会废标。除了第 21 问的规定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二十三、符合性审查错了,能重新评审吗?
答:不能,符合性审查错不属于重新评审情形,一般会废标重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规定: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十四、招标公司能代签合同吗?
答: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原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贴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二十五、中标后,多久时间内签合同?
答:30 天内。《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六、履约保证金最高能收多少?
答: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二十七、签合同能改招投标文件内容吗?
答:不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一条规定: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二十八、中标人不签合同怎么办?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十九、合同备案、公告有啥要求?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十、合同签完了,还能追加吗?
答:看采购人是否需要。《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三十一、合同签完了,能变更或终止吗?
答: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五条规定: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十二、可以限制供应商是企业法人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三十三、可以限定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吗?
答: 不可以。《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 号规定:
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 ,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三十四、可以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十五、可以要求连续三年审计报告吗?
答:不可以。因为近三年相当于限制了企业的经营年限。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1 第五条规定:
1.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2019] 38 号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十六、可以要求企业无亏损吗?
答:不可以。因为要求企业“无亏损”是变相要求企业的利润状况。
87 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十七、可以要求连续六个月的纳税社保证明吗?
答:不可以。因为连续六个月相当于变相设置企业的成立年限。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规定: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十八、业绩要求能否作为资格条件吗?
答:可以,一般不超过 2 个。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十八条规定: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三十九、业绩可以限定金额吗?
答:不合规。因为合同金额和企业营业收入挂钩,而限定了合同金额就相当于是变相用营业收入限制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十、与项目实际不相适应的要求能设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十一、可以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十二、可以要求生产厂家的授权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十三、可以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十四、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能不一样吗?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2019] 38 号规定:
全真清理政腐墨购领妨碍众平竟争的规定和做港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四十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不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规定: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规
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四十六、供应商缴纳社保的人数可以设置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十七条规定:
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十七、可以将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为评分项吗?
答: 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2019] 38 号)规定:
1.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十八、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不能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门槛和实质性条款,也不能作为评分条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 号)规定,
1.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 (2014) 5 号) 取消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同时还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 507 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已于 2014 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
四十九、仓库、办公场所等面积可否作为评分项?
答:仓库面积属于变相的规模条件,因此不能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否则构成对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 第五条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十、CMM/CMMI 认证作为评分项合理吗?
答:不可以。CMM/CMMI 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做为评审因素。
五十一、高新技术企业能否设为评分项?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如果高新技术企业与项目质量相关,
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否则,不宜列为评分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五十二、专利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如果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与采购项目有关,可以将专利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否则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
参考第51 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五十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如果软件著作权与项目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参考第51 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五十四、3C 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 3C 认证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是供应商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 (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五十五、三体系证书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一般情况下可以。
参考第 51 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五十六、AAA 信用等级证书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能。《GB/T 23794-2015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规定:必须满足三年的条件,需要看三年的财务指标增长率,三年的市场占有率,对企业的利润、销售额都有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第五条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十七、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 [2014]
223 号中规定:
企业申报“守重 ”的条件是: 申报参工商总局“守重 ”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条件:“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 ”等内容。《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 (2014) 223号,于2017 年11 月15 日已被废止,《守合同重信用》认证证书失去了法律依据。
参考第56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第五条规定。
五十八、协会证书能否设置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要看情况而定。判断标准:要看协会认定的证书,是否体现或者变相隐含注册资本、经营年限、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的,若有涉嫌歧视中小企业的要求,不可以作为评分项。
参考第 56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第五条规定。
五十九、A 级纳税信用等级能当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取得 A 级纳税信用等级必须经营三年以上,对新成立的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
参考第 56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第五条规定。
六十、净利润金额可以设置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
参考第 56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第五条规定。
六十一、产品所获特定奖项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 成交条件;
5.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十二、评审因素可以设置区间分吗?
答:不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六十三、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可以。
参考第62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六十四、可以要求业绩佐证材料吗?
答:一般可以。
参考第62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六十五、特定金额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 不可以。
参考第56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第五条规定。
六十六、可以设定特定区域、 特定行业的业绩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六十七、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可以吗?
答:不可以。采购文件中应当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减分项设置数量多于相应的总分值,属于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技术指标并未一一赋予分值,未将所有应考核指标设为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六十八、制造厂家授权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 建议不要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十九、招标文件能不含合同吗?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七十、发中标公告当天能签合同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七十一条规定: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七十一、签合同时能改产品型号吗?
答:不能,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第70 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七十一条规定。
七十二、签完的合同能变更吗?
答:视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 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